为帮助本院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创建并实施资助贫困大学生的“爱心工程”。为保障该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爱心工程”是指由院外人士出资、采用“一对一”结对帮扶的方式对我院家庭贫困的学生进行资助的一项活动。资助人每年资助受助人5000元人民币,资助期限两年,共人民币10000元。资助人数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资助的申请
第二条 “爱心工程”的受资助对象为经普通高考录取的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一年级学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爱心工程”的受资助对象: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不良表现及处分记录;
(二)学习勤奋努力,生活简朴节俭;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1. 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2. 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 父母失业,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
4.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5. 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
6. 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7.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三条 “爱心工程”资助申请流程: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要获得资助,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学生本人家庭困难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
(二)学生本人所在系(院、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材料提交到学院助学中心;
(三)学院助学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一步核实证明材料,并对申请者进行比较筛选,提出是否资助的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资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资助人的权利:
(一)有在学院提供的需资助学生名单中选择资助对象的权利;
(二)有了解资助款去向的权利;
(三)有对“爱心工程”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投诉的权利;
(四)有了解受助对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五)有可选择直接将资助金捐助给受资助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亦可选择将资助金汇入学院指定帐户,由助学中心代为发放给受助人的权利。
第五条 资助人的义务:
(一)信守承诺,每年年底前按时足额将资助金送达受资助对象;
(二)在与受资助人交往中不给受资助人压力;
(三)对“爱心工程”发展提出建议;
(四)不得胁迫受资助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受资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受资助人的权利:
(一)有接受社会捐助的权利;
(二)有在缴清学费后可自由支配资助金的权利;
(三)有与资助人进行交往的权利。
第七条 受资助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收到资助款后首先缴交学费;
(三)及时向学院汇报受资助情况;
(四)每学期向资助人汇报学习情况及在校期间表现;
(五)每学期无偿参与不少于36小时的志愿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一经发现受资助人存在下列情况,助学中心有权将有关情况向资助人反映,并停止对受资助人的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全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含通报批评);
(二) 学习懒惰,成绩明显退步或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补考不及格;
(三)生活骄奢不节俭,与实际家庭经济环境不符;
(四)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五)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如受资助人有上列情况,经查实,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
第五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院的权利:
(一)有监督受资助人对资助款使用情况的权利;
(二)有对“爱心工程”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
(三)有与资助人及时沟通的权利。
第十条 学院的义务:
(一)向资助人提供受助对象;
(二)向资助人颁发“爱心工程”捐赠证书;
(三)及时向资助人反馈受资助人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
(四)为资助人了解受资助人情况提供方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