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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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信息来源:     

各系、部、处、室: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晥教秘师〔2018〕1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的正式教师。

二、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参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附件)。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1、申报推荐

各系部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择优推荐上报(个人可根据所授专业向相关系部提出申请)。

2、审核推荐

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无误后报院领导审批。

3、校内公示

对经院审核推荐的教师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推荐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推荐上报。

四、材料报送和时间安排

(一)材料报送要求。此次特级教师评审推荐材料以系部为单位统一上报,报送的材料有:

1.《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2.《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

3.《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同时需提供教师本人论文(论著)代表作原件及复印件(含电子稿),复印件提供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正文,电子稿提供word或pdf格式。

(二)时间安排。我院本次特级教师申报推荐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材料报送至组织人事处311办公室,联系人:陈老师,邮箱:czcy2012@163.com,联系电话:0550-3110540。

附件:特级附件.zip

组织人事处

2018年3月15日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

二、评选名额及构成

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其中中学(含中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130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30名。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中小学,参加所在市、县的评审推荐。

特级教师的推荐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特教教师倾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评选特级教师,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各市、省直管县根据分配名额,可按1:1.2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80%,校园长、专职教研员不超过20%;乡村教师不少于15%;50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申报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

1、推荐提名

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本校(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省直管县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评审推荐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

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2、业务考核

省教育厅通过无生上课(说课)、答辩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考核,并对推荐人选定的论文(或论著)代表作组织水平鉴定。

3、评审及审批

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报送的材料有:

1.市、省直管县推荐人选报告和评审推荐工作小结;

2.《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须盖省辖市人民政府章)一式2份;

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3)一式3份;

4. 各市、省直管县汇总所有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所选定的论文(论著)代表作,填写《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见附件5)。在报送代表作原件的同时,需提交复印件和电子稿,复印件提供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正文(所在单位验证盖章);电子稿提供(word或pdf格式均可),以作者姓名命名文档,以U盘方式报送。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要对所推荐教师提交的论文(论箸),包括送鉴论文(论箸)电子档(含PDF和Word格式)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真实性证明。

5.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其中涉及到证件、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验证盖章并签名)。

(二)时间安排。各省辖市于2018年4月23日至27日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送省教育厅。2018年5月,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业务考核。2018年7月,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2018年8月底前公示初步人选名单并报请省政府批准。

六、奖励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特级教师”荣誉,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特级教师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病)休后,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待遇不变。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