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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6-05-3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近几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学校管理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的正副经理及科处级干部。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违规接受他人财物、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违规找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为亲友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五条 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工作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二)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部门或单位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隐瞒、截留、私分公款; (三)不准动用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钱物或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六条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一)不准在招投标和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为亲友承包工程和经营服务项目谋取利益; (四)不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规定干扰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六)不准未经批准对外办班或私自签订办班招生合同; (七)不准利用招生、考试、录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任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三)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武断决策,个人说了算。 第八条 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道德规范。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谋取荣誉; (二)不准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不准利用职权从单位或部门自筹自管的资金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的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四)不准违规插手干预学生(含研究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等工作; (五)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九条 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党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规范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将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要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规定,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